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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自貿區

    答:自貿區分為兩種,一種是雙邊或多邊的自貿區,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通過簽署自貿協定(Free-Trade-Agreement),在WTO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相互進一步開放市場,分階段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改善服務業市場準入條件,實現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從而形成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大區”(Free-Trade-Area),如北美自貿區等。另一種是國內的自貿區,即自由貿易園區(Free-Trade-Zone) ,指一國的部分領土,在這部分領土內運入的任何貨物就進口關稅而言,被認為在關境以外,并免于實施慣常的海關監管制度。如國內的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就是自由貿易園區。
       “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FTA)源于WTO有關“自由貿易區”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它是指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單獨關稅區通過簽署協定,在世界貿易組織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相互進一步開放市場,分階段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改善服務和投資的市場準入條件,從而形成的實現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特定區域。
    “自由貿易園區”(Free Trade Zone,FTZ)來源于世界海關組織的前身——海關合作理事會所解釋的“自由區”。該組織于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簽署《京都合約》(全稱是《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作為全球唯一全面規范海關制度和做法標準的國際性法律文件,《京都公約》是全球范圍內為實現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海關制度和做法朝著高度簡化、協調統一方向發展的重要依據,也是全球各國為促進貿易便利化而制定本國海關制度的重要標準。按照《京都公約》的解釋:“自由區(Free Zone)是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并免于實施通常的海關監管措施”。